4月13日,福州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61岁的男子的姑丈在搭乘成都航空EU2241航班从成都飞往福州的途中,突发意外,不幸离世。
根据家属的描述,死者在9天前刚刚接受过痛风石手术。在4月10日登机之前,家属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免责声明。
航班在飞行中,61岁的旅客身体状况骤然恶化,最终失去了生命体征。
当航班抵达福州后,这位旅客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而宣告死亡。家属表示,死因可能为败血症,并期待航空公司能够迅速处理善后事宜。
对此,成都航空的工作人员回应称,已与家属取得联系,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有待最终调查结果的确认。
类似事件并非个案。在2025年2月13日,四川达州飞往福建泉州的航班上,也曾发生过一名61岁女性旅客突发身体不适并不幸去世的情况。
当时,一位律师对此表示,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须尽力救助因急病、分娩或遇险而受到影响的旅客。这说明航空公司在旅客突发疾病时有法定义务提供医疗救助。
航空公司是否需要负责任的关键在于,航班工作人员在发现旅客身体异常后是否展现了尽全力进行救助的作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当行为。
如果能够证明机组人员未尽力施救,航空公司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实际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并不容易。
除了救助的及时性,另一个核心问题是评估旅客本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乘机,以及其基础健康问题对死亡的影响。
如果旅客的死因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导致,并且航空公司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那么在法律上航空公司是无需承担责任的。相反,若航空公司在救助过程中存在延误或疏忽,则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